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知民初2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英,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原,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刘高原系王连英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2020年8月7日,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