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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鄂州市鼎盛胶业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7知民初1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鄂州市鼎盛胶业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鄂州市鼎盛胶业经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知民初1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鼎盛胶业经营店,住所地鄂州市鄂东飞鹅建材家俱大市场40-22号。

经营者:曹威威。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鼎盛胶业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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