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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顺、遵义丹凤山泉水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3执482号
案件名称江先顺、遵义丹凤山泉水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先顺;遵义丹凤山泉水有限公司;赵琼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江先顺,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遵义丹凤山泉水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贡米村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98815697Y。

法定代表人:赵琼。

被执行人:赵琼,女,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3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江先顺与遵义丹凤山泉水有限公司、赵琼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遵义丹凤山泉水有限公司、赵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丹凤山泉水有限公司、赵琼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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