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江先顺,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遵义丹凤山泉水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贡米村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98815697Y。
法定代表人:赵琼。
被执行人:赵琼,女,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3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江先顺与遵义丹凤山泉水有限公司、赵琼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遵义丹凤山泉水有限公司、赵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丹凤山泉水有限公司、赵琼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