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9859号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天睐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秀路以东门业大世界二期1栋23号,经营者代大菊。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天睐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