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300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潘雄,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潘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鸣鸣 审 判 员 陆学宇 人民陪审员 陆明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薛玮华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