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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阮潘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300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阮潘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阮潘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300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潘雄,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潘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鸣鸣 审 判 员  陆学宇 人民陪审员  陆明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薛玮华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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