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1008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佳然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大洋百货商场1楼1A-11-13。
法定代表人:李高,执行董事。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佳然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