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91号原告:浙江鼎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X。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吕品蕾,女,汉族,1955年12月8日出生,原肇源县肇源镇鑫鑫久久鸭脖店经营业主,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春(系吕品蕾父亲),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浙江鼎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品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鼎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鼎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吕品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鼎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鼎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高伟涛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赵悦书记员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