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486号 原告:曾广明,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正源豪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黎素林,总经理。
原告曾广明诉被告江西正源豪门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曾广明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广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曾广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