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934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东太数码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中山西路82号数码港A-15。
经营者:伍德锁。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润州区东太数码产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