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财保7号 申请人: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启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幻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羊舞岭安置小区5栋。
法定代表人:徐胜兰。
申请人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幻影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幻影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湖南幻影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