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56号原告: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法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企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被告:揭阳市塑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企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揭阳市塑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