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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亿达购物中心宇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291民初251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亿达购物中心宇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亿达购物中心宇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251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亿达购物中心宇润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许丛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亿达购物中心宇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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