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7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秀云日用品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福寿街520号一层30号。
经营者:李秀云。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秀云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