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9818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千橡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新村43幢3单元402室。
经营者:周璐仙,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千橡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