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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禹州市明硕厨卫店、福建省安溪地之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777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禹州市明硕厨卫店、福建省安溪地之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禹州市明硕厨卫店;福建省安溪地之龙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77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禹州市明硕厨卫店,住所地:禹州市金坡建材大世界中街七排。

经营者:郑秋娟。

(起诉状列明)被告二:福建省安溪地之龙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玉田阀门基地二期。

法定代表人:周苓辉。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禹州市明硕厨卫店、福建省安溪地之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2020年8月6日,原告黄振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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