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77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禹州市明硕厨卫店,住所地:禹州市金坡建材大世界中街七排。
经营者:郑秋娟。
(起诉状列明)被告二:福建省安溪地之龙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玉田阀门基地二期。
法定代表人:周苓辉。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禹州市明硕厨卫店、福建省安溪地之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2020年8月6日,原告黄振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