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7004号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G。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唐琳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龙泉海誉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众合路1号(海誉北门)。
经营者:张金华。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龙泉海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含维权合理支出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8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