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海东、吴泽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1181刑初43号
案件名称黄海东、吴泽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海东;吴泽铭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赣1181刑初4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东,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广东省潮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家住广东省白云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被告人吴泽铭,男,1992年9月9日出生,广东省潮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一部刑诉〔20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东、吴泽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利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东、吴泽铭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初,被告人吴泽铭经其表哥郑少彬(在逃)授意,为郑少彬推销各种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品并按销售金额4%收取好处费。

2018年3月,被告人吴泽铭来到广州市白云区贸易行向被告人黄海东推销假冒日化品,双方互加微信好友以便联系。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黄海东先后11次向被告人吴泽铭购买假冒力士、清扬、飘柔、舒肤佳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等日化品,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吴泽铭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56000元。

被告人吴泽铭收到订单后联系郑少彬,由郑少彬将假冒日化品通过金龙物流公司从汕头市发货给被告人黄海东。

被告人吴泽铭从中获利2360元。

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黄海东以低于市场价与德兴籍客户潘某商定了货款合计79900元的日化品订单,并在收取潘某58300元(含2000元订金)货款后,分三次通过宏浩物流公司向潘某发送了各种规格力士洗发乳170箱、各种规格清扬洗发露168箱、90毫升大宝SOD蜜47箱、大宝清爽保湿洁面乳141瓶、各种规格飘柔洗发露51箱、各种规格舒肤佳沐浴露71箱。

2018年11月25日,德兴市公安局从潘某处查获了上述日化品。

经鉴定,被告人黄海东销售给潘某的所有日化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9月11日,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贸易行将被告人黄海东抓获,对其存放在仓库中的日化品进行扣押及取样鉴定。

经鉴定,扣押的日化品当中大宝SOD蜜5箱(84瓶/箱,每瓶市场零售价10.9元)、225克规格的黑人牙膏7箱(48支/箱)、舒肤佳沐浴露25箱、各种规格海飞丝洗发露369.04箱均为假冒产品。

其中5箱大宝SOD蜜,被告人黄海东明知是假冒商品并准备销售。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吴泽铭向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峡山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吴泽铭退缴违法所得2360元,被告人黄海东退缴违法所得58,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东、吴泽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假冒力士、清扬、飘柔、舒肤佳等日化品物证照片;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

证人潘某、王某的证言;

辨认笔录;

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

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物流单据、情况说明;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东、吴泽铭分别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海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吴泽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同时,二被告人已退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所得,本院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对被告人黄海东、吴泽铭从轻处罚。

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泽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黄海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八千三百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潘某;

被告人吴泽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六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