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35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1994年3月17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日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府东二路府当事人东小区4号楼一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杨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68848108。
法定代表人:顾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日恒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