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件)(2021)湘05知民初75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晓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宋家塘雅诺皮具商行,,住所地邵东市宋家塘皮具工贸园****经营者:陈威威。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邵东县宋家塘雅诺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