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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邵东县宋家塘雅诺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75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邵东县宋家塘雅诺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邵东县宋家塘雅诺皮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件)(2021)湘05知民初75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晓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宋家塘雅诺皮具商行,,住所地邵东市宋家塘皮具工贸园****经营者:陈威威。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邵东县宋家塘雅诺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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