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48号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世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A1-A8栋、B1-B6共十四栋首、二层)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世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