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81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新钢,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
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鸣瑶,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4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新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新钢及其辩护人马鸣瑶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新钢自2011年起在东阳市××街道××区泉塘家中从事淘宝销售化妆品的生意。
2017年在网上结识生产假冒欧莱雅化妆品的赵某(已判决)后,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在东阳市分多次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赵某共计986345元,其中至少有十余万元是其向赵某购买的假冒第1252128号“欧莱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欧莱雅化妆品的货款,其购买后由赵某将假冒欧莱雅化妆品寄至被告人任新钢东阳家中,被告人任新钢再将假冒欧莱雅化妆品在其淘宝店售出从中获利。
被告人任新钢共获利20000元,现已经向本院全部退出上述赃款。
被告人任新钢于2018年12月12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义乌站派出所捉获。
被告人任新钢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新钢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银行交易流水、照片辨认、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赵某、孙某的证言,被告人任新钢的供述,载有支付宝五联数据及其他数据的光盘三张,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公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新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任新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马鸣瑶提出被告人任新钢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新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任新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