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03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同仁眼镜店,住所地:汝州市党校对面。
经营者:张朝安,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同仁眼镜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数额为40000元,并于2020年8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