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7799号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9层954-1。
法定代表人:白绍鸣,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莆田市辉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涵华东路1853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平。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莆田市辉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