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38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同发酒业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中原第一城D区13幢106号。
经营者:钟文娇。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同发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