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8672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晓金,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虞晓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