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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与田钢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248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与田钢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田钢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4816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嶂背路创业四路1号1、4、法定代表人:陈丽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60503。

被告:田钢朋,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深圳丽家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89182520W法定代表人:田钢朋。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钢朋、深圳丽家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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