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4816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嶂背路创业四路1号1、4、法定代表人:陈丽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60503。
被告:田钢朋,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深圳丽家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89182520W法定代表人:田钢朋。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钢朋、深圳丽家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