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1204号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6Q,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甲苴居十一组(原苴北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姜卫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建国,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江苏恒昌粮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H,住所地兴化市陶庄镇潘洋汊村。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
被告:上海齐茂粮食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E,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惠军村十二队。
法定代表人:王健玉。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黄建国、江苏恒昌粮油有限公司、上海齐茂粮食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