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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宝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453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宝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宝视眼镜店;李芳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4538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宝视眼镜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92号红星村吴建云私房。

经营者:李芳芳。

被执行人:李芳芳,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0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5000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306元(以2500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从2020年6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286元,以上共计2636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宝视眼镜店、李芳芳的银行账户存款263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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