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130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医药高新区鹏发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2,住所地泰州百饰得建材装饰城19幢122室。
经营者:梅光朋。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医药高新区鹏发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