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新区五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91民初644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新区五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五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6443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五美超市,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天目路39号1楼。

经营者:龚树维。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新区五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新区五美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