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刑更1793号罪犯卢其赞。
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苏0105刑初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其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预缴),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
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20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9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认为,罪犯卢其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卢其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其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8月、2020年2月获得表扬2次。
所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刑事判决书、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卢其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卢其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