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8030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博雅,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与被告颜博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劲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博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劲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颜博雅立即停止侵害第3382528号及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颜博雅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3、判令被告淘宝公司披露相关侵权产品销售数据、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4、判令被告颜博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放弃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始于1980年,是国内一家知名度非常高的商务休闲男装开创性品牌。
多年来,原告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品牌形象,获得许多奖励和荣誉称号,劲霸男装现在全国拥有形象统一、规范管理的品牌专卖店3000多家。
2011年,连续8年入选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的劲霸男装,以175.65亿元的品牌价值排名50位,继续蝉联中国休闲男装第一价值品牌。
先后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全国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中国休闲男装行业标志性品牌、中国品牌年度大奖、中国青年最喜爱品牌等多项殊荣。
原告享有第3382528号及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5月,原告在淘宝网发现一家名为璐璐依家品牌折扣店店铺里有关于劲霸品牌服装的销售,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有显示劲霸品牌,随后原告进行公证购买,确认其销售的劲霸产品为假货。
原告认为,被告颜博雅在明知原告劲霸等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劲霸等商标的侵权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原告著名商标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被告颜博雅、淘宝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商标注册人:劲霸公司;
商标1:第3382528号“”;
注册类别:第25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鞋、袜、帽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4年8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后延展至2024年8月27日。
商标2:第6786260号“”;
注册类别:第25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裤子、大衣、制服、袜、帽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1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璐璐依家;
店铺名称:璐璐依家品牌折扣店,注册人:颜博雅。
2、商品链接名称:2019夏装新款劲霸男士短袖t恤翻领宽松半袖T恤男装条纹POLO衫衣服,链接项下商品售价298元,2019年5月14日显示月销49件,2019年5月22日显示月销38件。
目前链接状态:已于2019年7月22日被淘宝公司删除。
3、被控侵权实物状态:男士短袖一件,短袖外包装袋、购物袋及所附吊牌上印有“”标识,领标上印有“K-BOXING+人形图案”标识,合格证上记载品牌:劲霸,吊牌连接处的塑料牌上印有“K-BOXING”标识,短袖左胸口印有人形图案标识。
三、其他事实 合理费用支出:公证费1500元、购物费283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劲霸公司系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状态稳定,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短袖及其所附包装袋、购物袋、吊牌、合格证等上面使用了与劲霸公司涉案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商标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且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装构成相同商品,劲霸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
颜博雅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以及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劲霸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劲霸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劲霸公司已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其责任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颜博雅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
二、被告颜博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4000元;
三、驳回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382元,被告颜博雅负担1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