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282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海昌洛颜化妆品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洛隆路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BBQGE8G。
经营者:夏林芬,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海宁市海昌洛颜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宁市海昌洛颜化妆品店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告海宁市海昌洛颜化妆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