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00号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龙富工业区15号104。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诺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路华东商务中心10楼。
法定代表人:张松涛。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诺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