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2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海泰信息广场C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耿树志,业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连,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明道慧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楼A座3号楼B-4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向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明道慧石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天津明道慧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41.9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剩余7147.9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