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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沭阳昌之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675号
案件名称1675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沭阳昌之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沭阳昌之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675号 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尧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沭阳昌之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天宇天和花城海棠苑7幢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栋梁。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昌之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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