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溪易记红号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易晓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上诉人安溪易记红号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0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安溪易记红号茶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并未受到任何伤害,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都不在上海市徐汇区,故本案应由安溪易记红号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原审法院基于原审原告的选择,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合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