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867号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铭源户外照明器材销售部。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铭源户外照明器材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