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237号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6号银河大厦一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悦意美食厅,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蓬南路79-83号。
经营者:吴美燕。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悦意美食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