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6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故城县郑口昌明购物商店,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京杭大街与广交路交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6MA0986G23L。
经营者:李保兰。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郑口昌明购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