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5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有林,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爱平,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5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爱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在执行中,朱爱平向本院反映,其已于2020年4月21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不应立案执行及由其承担执行费,并向本院提交了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朱爱平所述情况属实,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5)项的规定、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执行人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对(2019)鄂05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二、本案执行费155元不予收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