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5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被执行人:邵东县皇庭纯量贩式歌厅,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大禾塘办事处昭阳大道与建设北路交叉口。
投资人:李立志,该歌厅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东县皇庭纯量贩式歌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邵东县皇庭纯量贩式歌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2.8万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820元。
但被执行人邵东县皇庭纯量贩式歌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东县皇庭纯量贩式歌厅银行存款1298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