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80号原告:黄东峰,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禹州市富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夏都办远航东路良友大酒店大门西临。
法定代表人:王翠,董事长。
原告黄东峰与被告禹州市富合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黄东峰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东峰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东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