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384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单位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永红吕品茶叶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TK01HXU,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长江中路209号。
经营者:方志峰。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钟楼区永红吕品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钟楼区永红吕品茶叶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