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635号原告:萧幕东,男,1967年3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普蓝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与西七路交口保康大厦11026、11027、11028室。
法定代表人:彭膑。
原告萧幕东与被告陕西普蓝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萧幕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免交、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萧幕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马光祥书记员龙国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