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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钟楼区邹区美豪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04民初372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钟楼区邹区美豪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钟楼区邹区美豪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372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平,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美豪饰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新街58-2号。

经营者:刘友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钟楼区邹区美豪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钟楼区邹区美豪饰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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