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372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平,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美豪饰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新街58-2号。
经营者:刘友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钟楼区邹区美豪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钟楼区邹区美豪饰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