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晟一棋日用品商店,注册经营场所为大庆市萨尔图区工贸市场1厅1床6号。
经营业主:赵忠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晟一棋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请求,请求变更为10000元,依法应减少诉讼费。
之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少、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