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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钟楼区荷花唐金凤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04民初4115号
案件名称4115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钟楼区荷花唐金凤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钟楼区荷花唐金凤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411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时永,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荷花唐金凤通讯器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NWT361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公寓19-7(糖糖数码)。

经营者:唐金凤。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荷花唐金凤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荷花唐金凤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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