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781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下区爱本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者徐省菊,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2-10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丛丛,系经营者女儿。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历下区爱本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