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22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思密明,总经理被告:无棣县中盛购物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信阳镇的中盛连锁超市信阳店经营者:李兴辉。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县中盛购物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